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10)〔2023〕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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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10)〔2023〕 1 号

发布时间:2023-01-16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贵州顶效开发区永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豪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550142239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街道老街西路5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地露天堆存有14个报废大货车发动机,35个报废大货车后桥。检查时你公司2名工人正在拆解报废大货车发动机,拆解过程中部分废机油散流至地面,部分废机油收集至油桶,露天暂存于场地中间,油桶内存有废机油约30公斤。报废大货车后桥堆存区有废机油散流至地面。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存有10公斤成品齿轮油,危废暂存间未做防渗,无标识标牌,无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资料》11份,现场视频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减轻环保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2022年12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到你公司现场核实,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成,2023年1月9日,我局案件讨论小组对你公司递交《关于减轻环保行政处罚申请书》内容进行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0相关裁量规定,结合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讨论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12日

  (联系人:黄泽波联系电话:0859-354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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