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10)〔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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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10)〔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黔西南州兴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7294086W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工业园区红星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条款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原建设的一条塑料编织袋生产线和一条PVC管材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已编制环评报告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建成后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你公司在未重新编制环评文本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原有生产线厂棚北侧厂房内新建了两条塑料母料生产线并投产。
       新建项目生产设备主要为两台投料机、两台搅拌机、两台热熔机、两台拉丝机、两条输送带和一个叉车。项目配套建有粉尘、烟气处理设施一套,主要包含集尘罩、喷淋塔、低温等离子除烟器、UV光解等设备。生产原料为聚丙烯、碳酸钙粉、树脂石蜡及硬脂酸。生产工艺为投料-混合搅拌-热熔-拉丝-切粒。项目于2022年7月建成投产,截至2022年8月4日,共计生产了约100吨成品塑料母料。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手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买卖协议》复印件1份、购买原料支付凭证复印件4份、黔西南州兴强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照片证据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8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规定,经我局案件讨论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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