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10)〔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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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10)〔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何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K8NGQ4K
地址: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雨樟镇雨樟村沟头组
  •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条款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约2000吨煤矸石和尾煤,未建设防尘设施、未采取防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扩散严重。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2年8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的决定。8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州环罚告字(10)〔2022〕9号〉文件陈述申辩意见》,8月30日,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讨论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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