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2〕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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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2〕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6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

黔西南州宏壮叶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慕容竑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HNXGK4F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郑屯镇前锋村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18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件“黔西南州兴义市郑屯镇前锋村煤炭货运场内的一家木材加工厂,排放大量浓烟,粉尘污染严重”,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上午前往现场调查。据调查,该木材厂为你公司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制粒车间密闭不严,水膜除尘设备中粉尘淤积严重,厂区粉尘无组织扩散明显,厂界周边地面上有明显粉尘堆积现象。2.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界颗粒物、烟囱排口烟气进行现场取样监测。根据出具的《黔西南州宏壮叶家具有限公司总悬浮颗粒物现状监测报告》(区环测报告〔2021〕022号),你公司厂界南侧颗粒物浓度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制0.13倍;根据出具的《贵州黔西南州宏壮叶家具有限公司烟尘烟气监测报告》(区环测报告〔2021〕023号),你公司烟囱排口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1996)标准限值4.18倍,二氧化硫浓度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0.14倍。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资料》4份、《检测报告》2份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2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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