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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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新桥镇新桥工业园区内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1.你公司使用的原材料是废塑料(该废塑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检查时,你公司在厂房北侧生产车间入口处露天堆放有约100吨废塑料、该堆放点仅地面用混泥土硬化、对露天堆放的废塑料未采取任何防止环境污染措施;2.你公司在宿舍楼前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废塑料,堆放点地面用混泥土硬化,废塑料用防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不彻底、不全面,部分废塑料裸露,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2021年9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10)〔2021〕2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我局递交《陈述与申辩》,提出“企业已积极主动整改,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局案件审查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满足免于处罚的规定,但鉴于你公司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十项”之规定,结合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第五条,从轻裁量幅度以及“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亢红周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