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1〕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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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1〕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17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

贵州宏顺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家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0MA6EGQN64K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顶效街道绿化村村委会内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合作社龙家海子木材市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合作社现场提供了环评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报告,根据批复文件及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由11家木材加工厂组成,但目前你合作社经营的木材市场已建设的木材加工厂有22家,与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不相符;2.根据环评规定,你合作社经营的木材市场所有生产设备均不涉及涂胶工艺,但检查时,你合作社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擅自增加了一套涉及涂胶生产工艺的设备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取证资料》7份、《关于对顶效镇绿化村龙家海子木材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区环复〔2019〕04号)1份、《顶效镇绿化村龙家海子木材市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2021年11月8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12号),告知拟对你合作社进行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罚款的决定。你合作社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合作社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10)〔2021〕7号).pdf
404d5cb5418de69afe94ab9a01bf221e.pdf (1.31 MB)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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