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
义龙不动产公告〔2021〕02号
根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兴执字第16-1号及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兴执字第16-2号“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拥有实际所有权的位于顶效开发区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州大厦”的A3-1、A3-2、A3-3、A3-7、A3-8、A3-27、A3-3、B3-25、B3-31、B3-32十个门面房和兴义火车站站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兴义火车站步行街商住楼一单元、五单元之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谷生”的协助执行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义龙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将上列不动产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司法协助)登记,现予以公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859-3521454)书面申请复核;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在公告结束后办理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义龙不动产公告〔2021〕02号
公告时间: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
2021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