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16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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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6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杨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QKDU7L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纳桃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态塘围堰于2020年6月12日破损,未及时修复。2020年9月23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通过生态塘围堰破损处排出,经公司排洪口(经度105º11'9",纬度25º5'11")处排出,经场内预埋排洪管(DN600)处排出流至养殖场外农用地。义龙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送贵州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1052号),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9.4mg/L、悬浮物23mg/L、氨氮19.6mg/L、总磷3.16mg/L、粪大肠杆菌2.4×104个,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所排废水为养殖废水。根据你公司《龙广镇年存栏15000头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报告书》要求“养殖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龙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你公司生态塘围堰于2020年6月12日因暴雨破损,未及时按规范要求检查和修复,导致你公司生产废水未按照《龙广镇年存栏15000头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报告书》要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龙广污水处理厂处理,养殖废水直接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生态塘)处排出经排洪管排至场外农用地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监测报告》(HXJC[2020]第1052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年10月12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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