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朝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754477750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六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之规定。
2020年9月30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