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15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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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5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16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兴义市黔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朝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754477750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六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面场地内临时堆放废弃机油、废弃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之规定。
    2020年9月30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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