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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5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利国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尚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0MA6EG9XR3F
    地址:义龙试验区顶效街道办查白村歌台村民组33号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因大量雨水进入导致出现超负荷运行现象,粪污收集池粪水溢出沿着粪污收集池北侧流到尚兵智发养殖场的粪污收集池里汇合后一并顺势流到查白河;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及查白河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3号)显示:①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外排污水排口监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6000mg/L,超标;悬浮物为4107mg/L,超标19.5倍;化学需氧量为2.06×104mg/L,超标50.5倍;总磷为216mg/L,超标26倍;氨氮为1762mg/L,超标21倍;②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外排污水水沟内取样监测结果: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99×103mg/L,超标38.9倍;化学需氧量为1.64×104mg/L,超标40倍;悬浮物为1889mg/L,超标8.4倍;氨氮为1497mg/L,超标17.7倍;总磷为171mg/L,超标20.4倍;③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查白河取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53mg/L,超标1.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1mg/L,超标4.2倍;氨氮为1.53mg/L,超标0.5倍;总磷为0.36mg/L,超标0.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取样检测照片6张和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3号)1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10内清完外排的所有粪污。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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